佛山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扩散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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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全市各用人单位:
为保护未成年工身心健康、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用人单位使用未成年工特别提示如下:
一、依法依规使用未成年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各用人单位要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的特殊劳动保护,禁止使用童工。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严格落实用工登记制度。各用人单位在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须向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按照相关规定,对享有合法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关注未成年工身心健康。各用人单位应按相关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体检的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增强其自我保护能力与应急处置能力;用人单位应建立更加人性化的工作管理机制,高度关注未成年工的心理健康和劳动情绪,提供多渠道支持和培训,帮助未成年工化解工作压力。
四、高度重视特殊劳动保护。各用人单位要充分认识对未成年工进行特殊劳动保护的重要性,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助力维护良好营商环境。企业在使用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时,要加强对其劳动权益的保障,安排符合其体能特征、身心特点的岗位工作;在生产、销售、加工、运输等各环节,提供必要的安全警示和设置安全措施,防止构成伤害。
佛山市总工会
2024年7月2日
来源:佛山市总工会
责任编辑:胡凤琳
初审:周嘉雯、李敏贤、陈绮婷、梁洁仪
复审:霍一凡
审核:袁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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